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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台鐵斗南站宿舍群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15/8/26
發文日期:2015/8/2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47409063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台鐵斗南站宿舍群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5條、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5條、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相關規定。一、歷史建築名稱:雲林縣歷史建築「台鐵斗南站宿舍群」。
二、種類:其他。
三、住址: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7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7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9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9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1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1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3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3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5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5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7號A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7號B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9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1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3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5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7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興街157號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興街155號等19棟。
四、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斗南鎮南昌段1226、1226-1、973-1地號。
五、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7號A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7號B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9號A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39號B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1號A棟(106.4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1號B棟(106.4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3號A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3號B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5號A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5號B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7號A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7號B棟(79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49號(270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1號(270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3號(270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5號(270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民權路57號(270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興街157號(122平方公尺)、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興街155號等19棟(122平方公尺)。
六、登錄理由:
(一)表現地域風貌︰斗南站各級員工之宿舍,見證當時住宅建築之型態。
(二)日治時期台鐵宿舍群,具獨棟、雙併、連棟三種類型,見證斗南車站自日治以來的歷史變遷。
(三)具歷史文化價值︰見證原宿舍區之配置紋理。
(四)具備再利用之價值與潛力。
(五)具建築史之價值︰為日治時期之木構造建築,深具研究價值。
七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5條暨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項登錄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58條規定,於公告日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︰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台鐵斗南站宿舍群-清冊
  • 台鐵斗南站宿舍群-清冊